申請方式:
-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會依身心障礙者情況判定是否有此需求,有需求者會在身心障礙證明背面註記,未註記者代表無法享有該項福利,民眾若對「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之使用資格判定結果有異議,請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社會處申請復評,以1次為限。
- 若對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請於收到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社會處申請復評。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7:30(例假日除外)
承辦單位: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5-5523662(吳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