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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身心障礙證明申請(初次申請、屆期重鑑、無須重新鑑定換證)

申請說明:

()初次請領身心障礙證明:

民眾備齊申請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由鄉(鎮、市)公所發給「身心障礙鑑定表」後,至指定鑑定醫院辦理鑑定,符合身心障礙鑑定準則者,由本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另轉寄至公所,請民眾於收到公文後至戶籍所在地公所領取。

()屆期需重新鑑定:
本府於民眾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前90日以公文附上名冊予鄉鎮市公所協助通知民眾辦理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另於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前30日,針對未完成重新鑑定者再次公文提醒民眾辦理重新鑑定。

()屆期需重新換證(無須重新鑑定)
本府於民眾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換證前90日以公文附上名冊予鄉鎮市公所協助通知民眾辦理身心障礙證明換證,另於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前30日,針對未完成換證者再次公文提醒民眾辦理換證。

 

初次申請及屆期需重新鑑定申請程序:

1.本縣縣民檢齊下列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提供郵寄申請服務):

(1)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2)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則免)

(3)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4)印章

(5)前項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如使用郵寄申請服務,請檢齊上述資料,並附上回郵,寄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事宜,並主動向該公所確認是否送達。

2.領取或收到鑑定表後,請至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鑑定醫療院所鑑定。

3.各鑑定醫療院所將鑑定表送至本縣衛生局審核。

4.本處籌組專業團隊確認需求評估結果。

5.本處依據鑑定報告及需求評估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對於不符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屆期需重新換證(無須重新鑑定)申請程序:

1.本縣縣民檢齊下列資料至戶籍地(鄉、鎮、市)公所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書:

(1)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2)身心障礙證明

(3)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4)印章

(5)前項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2.戶籍地公所完成建檔後,以公文函送本府製作身心障礙證明,待製作完竣,本府函復公所並請公所代為通知民眾至公所領取身心障礙證明。

 

承辦單位: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5-5522624(丁社工)、05-5523664(林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