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1)因身心障礙者需配合鑑定醫院所排定之檢查時間,而無法於效期屆滿前完
成鑑定者。(需檢附排檢證明影本)
(2)因身心障礙者已完成醫院端鑑定流程,且於新證明核發前,其原領身心障
礙證明已到期。
(3)其他無法抗拒之情事。(需檢附證明)
(4)身心障礙者經申請核准後應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完成重新鑑定;若未於
六十日內辦理,本府將逕行註銷身心障礙證明及相關社會福利補助。
應備文件: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社會處辦理:
(1)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印章。
(2)前項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之他人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委託之他人並應
檢附授權書。
(3)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承辦單位: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5-5522624(丁社工)、05-5523664(林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