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說明:(1)設籍於本縣且持有本縣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2)身心障礙者之戶籍應設於本縣,且「身心障礙證明」登載之住址,應與
國民身分證登載之地址相同。
(3)身心障礙者之英文姓名應與護照上之記載相同。
(4)英文證明內之記事,僅提供障礙類別、等級之英譯,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5)本府社會處查證相關資料無誤後,開立「雲林縣身心障礙身分英文
證明」。
應備文件:檢具下列文件至本府社會處辦理: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3)身心障礙者之護照影本乙份。
(4)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受託人應備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承辦單位: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5-5522624(丁社工)、05-5523664(林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