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16條規定。
(二)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年度一般性獎助經費申請、審查及財務處理暨獎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三)衛生福利部年度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老人福利服務組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
二、緣起
為鼓勵長者活到老學到老、終身學習學習終身,符合永續發展目標 SDG3 健康與福祉,促進長者社會參與、充實長者身心靈、預防延緩失能, 擬獎助各社會福利團體,依長者需求開設適合高齡者動、靜及高齡重 要議題之課程,促進互動交流,活到老學到老,終身學習,以達自主、 自立、共融、永續及活躍老化目標。
三、計畫目標
(一)落實老人福利法及本縣愛老總綱領,促進高齡者社會參與,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及課程內容。
(二)降低高齡者數位落差,辦理智慧科技基礎應用課程,提升高齡者 對智慧科技之接受度與應用能力。
(三)結合長青學苑課程向高齡者宣導消費權益保障、預防詐騙、意定監護、財產信託、道路安全及靈性照顧等重要議題。
四、計畫實施及受理申請期間
(一)計畫實施期間: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受理申請期間:當年度1月1日至1月15日止,或依本府函發期間。
五、執行策略與方法
(一)長青學苑推動原則
鼓勵各鄉鎮市老人會及社會福利團體及社區發展協會設立長青學苑,使長者能就近參與學習活動,依據長者需求設計動態與靜態課程,確保學習內容符合高齡者興趣與能力,透過課程與活動,促進長者社交互動,提升生活滿意度,課程內容涵蓋健康促進、 藝術文化、數位應用、手作創作、樂齡運動等多元化內容。
(二)鼓勵本縣各鄉鎮市團體辦理生活資訊班級之策略
透過資源共享及經費補助方式,鼓勵老人會、社區發展協會及社會福利團體,依在地資源狀況介接連結,共同辦理長青學苑課程。
(三)製作高齡重要議題相關文宣運用。
(四)課程融入高齡重要議題之宣導:
各班課程均納含高齡重要議題宣導學習,如消費權益意識、防詐 騙、意定監護、財產信託、道路安全及靈性照顧等宣導,保障自身權益、提高安全意識及提升長者心理健康與生活滿足感。
(五)鼓勵高齡人力再運用,聘請高齡者擔任講師:
鼓勵退休人員、技藝專家、高齡志工或長青學苑資深學員等擔任講師,分享知識與經驗,讓長者在熟悉的學習環境中互相學習, 增強學習成效,促進社會參與並提升自我價值。
(六)辦理符合中央年度重要政策議題及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老人福利服務組考核指標議題。
六、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已訂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三)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七、補助原則、基準及項目
(一)補助原則:
1.每班課程達24小時以上,並滿12週,且須收滿20位65歲以上長者。
2.申請補助時需檢附課程表(電腦班應含網路、資訊常識及安全課程)、講座名冊(含基本資料及學經歷資料)及招生報名表。
3.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獎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者,申請本項長青學苑之課程,不得與該據點服務時間重疊。
4.一般性課程:
以終身學習、健康促進、預防保健(含自殺、憂鬱症、失智症等)、性別平等、代間教育、財產安全(防詐騙、意定監護、 財產信託、高齡者消費權益意識)、生涯規劃(退休準備、再就業適應)及道路安全等。
5.生活資訊課程/資訊課程班:
數位產品使用、網路運用、生活資訊及網路安全等相關課程、學習手機或平板的使用,並教學3種以上實用生活app課程(如政府機關app、交通訂票及查詢系統、導航、載具、外送、網路購物、通訊軟體等)。
(二)補助基準及項目:
1.補助基準:1 班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整。
2.補助項目:
(1)講師鐘點費:
A.連續三個月課程,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 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補助項目及基準 1 節為 50 分 鐘,其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另依據本府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及本縣公益彩券 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中央補助鐘點費不 足差額由本府支應,中央和本府每小時合計最高補助 1,000 元整(各班講師鐘點費可互相勻支,已支領專業 服務費不得支領講師鐘點費)。
B.請款時應依計畫書檢附講師學經歷證明或其他相關文 件辦理核銷,如計畫書未敘明講師或講師有更動者,需事前將相關文件送達本府備查。
(2)活動材料費。
(3)文具費,例:各類紙(影印紙、色紙、圖畫紙、美術紙、 傳真紙、便利貼、便條紙)、筆(原子筆、鉛筆、白板筆、 美術用筆)信封資料夾、內頁袋、膠帶、膠水、修正帶等。
(4)電腦耗材、電腦零件更換等電腦相關設備之耗材,單價不 可超過 6,000 元整。
(5)印刷費
A.須為辦理長青學苑課程使用:如:課程講義、招生 DM、 成果報告。
B.覈實報銷,並須於印製文件上印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家庭署獎助」、「雲林縣政府補助」、「雲林縣公益彩券盈 餘分配款補助」、「雲林縣政府廣告」字樣及公益彩券盈 餘標章。
C.請款時務必檢附印刷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6)場地租金費、器材租金核實支付。
(7)雜支:每案最高補助 6,000 元整(茶包、文具、紙張、郵資等)。
八、申請方式
本縣各老人會或社會福利團體得逕函送本府申請;本縣社區發展協會應由各鄉鎮市公所層轉本府申請。
九、應檢附資料
(一)申請表(雲林縣政府年度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申請表、中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申請表)
(二)計畫書、經費概算表。
(三)講師授課課程表。
(四)講師名冊(含學經歷及基本資料)。
(五)招生公告、報名表。
(六)申請人(單位)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非公職人員免附揭露表)。
(七)自籌款證明(如:近二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
(八)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書、當選證書(應於任期內)及組織章程(檢附影本時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單位關防)。
十、審查基準
本案補助經費將由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及本府年度預算審議通過後,授權業務單位依計畫內容進行補助,補助明細後續管理委員會備查。
十一、核銷應備資料
領款收據、執行概況考核表、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原始憑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本府核定(函)表、成果報告、照片(黏貼或列印彩色相片,除各班課程辦理相片外,另須納含宣導高齡重要議題不同日期拍攝至少2張)及學員名冊(須含基本資料及相關統計)。
十二、注意及配合事項暨輔導查核機制
(一)受補助單位當年度有繳回經費,翌年度補助經費依當年度補助款實際執行經費核予補助,以利補助經費有效運用。
(二)受補助單位應將「長青學苑上(下)半年報」核章後免備文於每年6月底、12月底前送本府彙辦。
(三)以同一案件向多個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核銷時並應列明各機關(單位)實際補(捐)助項目及金額,以利審核。
(四)為維護長青學苑課程品質,本府得不定期抽查或訪視。
十三、預期效益
(一)年度補助辦理150班以上課程,高齡重要議題宣導班數達80%以上。
(二)開設資訊課程之鄉鎮市平均涵蓋率達60%以上。
(三)推動高齡人才再運用,聘請高齡者講師達20%以上。
(四)學員課後滿意度及高齡重要議題知能提升滿意度達85%以上。
(五)受益人次達3萬6,000人次以上。
十四、經費來源:本府年度預算及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補助支應。
十五、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