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依據老人福利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補助旨揭對象且經評估符合長照需求等級中重度(第4級~第8級)者入住機構費用。為讓需要安置服務的弱勢失能老人能就近於本縣接受服務並減輕經濟弱勢家屬支付安置費用差額及未補助個人用品及耗材等費用之壓力,並紓解機構因物價薪資等齊漲致營運成本增加,自114年1月1日起調增費用由本府全額負擔,各項補助費用均依機構收費標準每月最高補助金額調整如下,如機構每月收費標準低於每月最高補助金額,以機構收費標準核算:
(一)安養費:由原每月新臺幣(下同)6,250元整,調整為每月1萬元整,每月本府增加補助3,750元整。
(二)養護費:由原每月2萬2,000元整(本府負擔1萬6,800元整、中央補助5,200元整),調整為每月2萬5,000元整(本府負擔1萬9,800元整、中央補助5,200元整),每月本府增加補助3,000元整。
(三)為讓需要特別照顧的長輩獲得妥善服務,本府全額負擔醫療等其他費用核實支付外,其中鼻胃管及尿管、氧氣機費用調增如下:
1、鼻胃管及尿管:由原每月800元整增加補助200元整,調整為每月1,000元整。
2、氧氣機費用:由原每月3,000元整增加補助1,000元整,調整為每月4,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