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不分性別,實際居住及設籍於本縣本國籍民眾-含居住本縣設籍前新住民,符合補助要件及基準者。
二、項目: (一)核發補助項目:1.緊急生活補助。2.子女生活津貼。3.傷病醫療補助。4.兒童托育津貼。5.法律訴訟補助。
(二)核發證明項目:1.子女教育補助。2.創業貸款補助。(實際居住及設籍於本縣本國籍民眾)
三、洽詢單位:建議與設籍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村里幹事洽詢以利提供多元資源扶助方案
四、應備文件:申請人 印章、身分證(或居留證)、戶籍資料、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學生證正反影本、其他足資證明各項情事之證明文件。
五、補助基準: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應於事件發生6個月內,每人每次最高核發當年度當地縣(市)最低生活費三個月。
(二)子女生活津貼費:十五歲以下在臺婚生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十分之一。
(三)托育津貼費: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附幼兒園收據正本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在臺婚生子女,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傷病醫療費:應於事件發生3個月內檢附健保晶片卡影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提出申請,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不予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理師(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五)法律訴訟費:應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檢附委任狀影本、訴狀影本、律師費用收據正本提出申請,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包括委任律師費用(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勘驗及陪同到場),且同一個案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得視需要補助往返機票費用,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應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