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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雲林縣弱勢兒少家庭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自7/3~8/31止受理向租賃地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 申請資格:弱勢家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合法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得向雲林縣(租賃地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一)年滿20歲至65歲以下,設籍且實際租賃房屋居住本縣者,因喪偶、離婚、未婚生子或配偶經判決確定服刑一年以上或失蹤半年以上等因素,並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在學未婚子女。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

(三)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其同址房屋,不得同時申請同性質租賃房屋租金。

(四)租賃房屋應為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

(五)租賃房屋所權人不得為直系親屬。

(六)未住公有房舍。

  • 租金補助:每年最高以補助6個月為限,每戶每月最高新台幣3,000元整,實際租賃期間及租金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貼,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 詳細內容:參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