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年滿20歲至65歲以下,設籍且實際租賃房屋居住本縣者,因喪偶、離婚、未婚生子或配偶經判決確定服刑一年以上或失蹤半年以上等因素,並獨力扶養十八歲以下在學未婚子女。 二、申請方式:1.計畫公告每年約6月於縣政府網站及各鄉鎮市公所。2.向租賃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3.每年約7月至8月須重新申請。 三、補助金額:每戶每月最高新台幣3,000元整,每戶每年最高以補助6個月為限。
一、申請資格:年滿20歲至65歲以下,設籍且實際租賃房屋居住本縣者,因喪偶、離婚、未婚生子或配偶經判決確定服刑一年以上或失蹤半年以上等因素,並獨力扶養十八歲以下在學未婚子女。
二、申請方式:1.計畫公告每年約6月於縣政府網站及各鄉鎮市公所。2.向租賃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3.每年約7月至8月須重新申請。
三、補助金額:每戶每月最高新台幣3,000元整,每戶每年最高以補助6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