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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衛生福利部函釋外籍機構看護工結束在臺工作離境後再重新入境,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需備文件之一之「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函」相關疑義案

有關衛生福利部函釋外籍機構看護工結束在臺工作離境後再重新入境,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需備文件之一之「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函」相關疑義案
(本縣衛生局113年10月25日府衛長字1130572091號函)

一、按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30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156號函說明,外籍機構看護工結束在臺工作離境後再重新入境,其 適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以更新方式辦理之認定原則,採免備完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證明文 件的應備文件之一為「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函」。

二、上開文件係為確認外籍機構看護工前次結束工作有依規定完備相關程序,確實不再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且無可能在臺接受繼續聘僱,爰應備文件亦認勞動部核發離境備查函。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13年9月30日以發管字第1130339319號函說明:「現行外國人廢止聘僱許可或離境相關資訊可 二於勞動部移工動態查詢系統( 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 )查詢。建議可由受理申請之地方政府查詢外國人動態系統進行資料勾稽方式確認,取代外國人檢附外籍機構看護工需實際檢附上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