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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自113年5月19日起調整為建議佩戴口罩場所,修訂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佩戴口罩建議供機構依循

一、因應「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醫療(事)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應佩戴口罩」公告自本年5月19日停止適用,調整老人福利機構為建議佩戴口罩場所,修訂「衛生福利機構(住宿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自當日起調整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有關住民、訪客與工作人員之佩戴口罩建議及因應作為,說明如下:

(一)宣導住民及訪客佩戴口罩:

1、宣導進入機構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佩戴口罩可防止呼吸道分泌物散播,惟如2歲以下嬰幼兒或因身體、心理等因素未能佩戴口罩者,於咳嗽或打噴嚏時,應使用衛生紙遮掩口鼻,使用完畢後將衛生紙丟進垃圾桶,並執行手部衛生,以降低病毒傳播風險。

2、於入口處張貼訪客管理規範,或可透過社群媒體、網頁、電話聯絡等方式,提醒倘有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如:流感、COVID-19)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如:流鼻水、咳嗽或打噴嚏),非必要應避免進入機構;如有必要進入,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進入機構應佩戴口罩。另倘一週內曾與感染呼吸道傳染病者有密切接觸,進入機構亦應佩戴口罩。

3、住民倘有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時,除因身體、心理等因素未能佩戴口罩者外,住民及訪客應佩戴口罩。

4、機構可依社區傳播風險評估(如:COVID-19疫情)與實務現況(如:機構內群聚事件),訂定訪客應佩戴口罩之情境與區域管理措施。

 

(二)工作人員管理與個人防護裝備
1、所有工作人員於執行照護工作時,應依據標準防護措施,及住民當時是否具有需採取傳染途徑別防護的疾病(例如:腹瀉、疥瘡等),穿戴適當個人防護裝備。並可視疫情風險或實務需要考慮擴大使用呼吸道
防護和護目裝備的時機。
2、COVID-19檢驗陽性之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後,仍應確實遵循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應於照護住民時全程佩戴醫用/外科口罩,並加強手部衛生。

(三)工程控制:機構應有適當的空調通風系統,且應依循廠商建議定期清潔、檢查、維護保養或更換系統相關耗材配件等,確保機構內環境的有效通風,維護室內空氣品質。

三、為建立民眾進入機構配合佩戴口罩之新常態,疾管署製作「防範呼吸道傳染病,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佩戴口罩須知」,請轉知所轄機構可透過於出入口明顯處、大廳或電梯等張貼,印製宣導單張,或透過廣播、跑馬燈、網頁或舉辦衛教講座等方式加強宣導。民眾於機構建議應佩戴口罩的情境如下:
(一)有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如:流感、COVID-19)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如:流鼻水、咳嗽或打噴嚏)時,非必要請避免進入機構;如有必要進入,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應佩戴口罩,並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二)過去一週內曾與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進入機構應佩戴口罩,並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三)本身為免疫力低下(如:移植或血液腫瘤等病人)或是具有其他流感、COVID-19重症高風險者,進入機構應佩戴口罩並落實手部衛生。
(四)探視或照護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患者時,應佩戴口罩並落實手部衛生。
(五)當機構依社區疫情及機構內傳播風險評估,規範應佩戴口罩之管理措施時,應依機構規定佩戴口罩。
(六)當國家防疫政策或主管機關規定機構應佩戴口罩之管理措施時,應依政策規定佩戴口罩。

四、修訂之指引及增訂之須知提供住宿式服務之衛生福利機構(包括:一般護理之家、產後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住宿式精神復健機構、長期照顧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等)依循使用。請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