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機構工作人員於聘任、離職及其他異動後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次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113至114年度執行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指標」,將針對系統中機構基本資料、工作人員、住民資料等資訊進行查核。
二、為符合前揭規定,且簡化老福機構人員異動流程,自即日起機構人員異動之應備文件,請備齊後掃描電子檔上傳至「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老人福利機構管理子系統」(簡稱長照系統),再從長照系統下載「老人安養、長期照護機構工作人員異動報告表」紙本核章後,併同申請異動公文送本府核備。
三、另老福機構本國看護工驗章作業,亦同步調整與簡化應備文件,請各機構備齊相關文件後再函報本府驗章,以提升公文效率及縮短審核時間;機構工作人員應登錄於長照系統後,始同意驗章。
四、檢附「雲林縣老人福利機構人員異動及本國看護工驗章應備文件說明」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