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8條規定,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爰外籍機構看護工通常來臺工作前,就應預期需具備一定本國語言能力,以從事長期照顧服務專業工作並依其提供之長照服務製作紀錄。
二、然為確保長期照顧服務量能、品質,避免外籍機構看護工無法繼續提供長照服務,影響照顧品質,請各單位加強其所受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訓練課程,提供多種語言支援;同時,督促機構業者提供語言學習資源或支援,協助外籍機構看護工提高語言能力,以融入本國工作環境,提升與被照顧者之互動及照顧品質。
三、為確保持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之外籍機構看護工依上述規定持續參與相應培訓,以保持其在長照領域的知識和技能,亦避免認證到期,卻未逐年累積積分致無法更新認證,進而發生未能繼續從事長照服務之情事,本府將對機構定期或不定期之輔導、監督或檢查納入上開事項,俾及時督促機構及所聘長照人員確實遵行法令規定。
※衛生福利部及社家署公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