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紓困標準
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於防疫期間,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可納入紓困範圍:
- 受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
- 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居家式、社區式及未提供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提供者(含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任連續3個月申報費用月平均,較108年下半年或108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15%。
- 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之身障日間服務機構、身障家庭托顧、早療機構、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任連續3個月政府平均補助或委辦費用,較108年下半年或108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15%。
- 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二、紓困措施
- 補貼停業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及維持費(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及租金等。
- 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
- 補貼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
- 第一項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補貼及第三項之利息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貼(助)性質相同者,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三、申請資格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居家式、社區式、未提供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規定,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約之托育服務提供者(含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日間服務機構、經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家庭托顧之服務提供單位(含家庭托顧服務員暫停服務)。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早期療育機構。
- 經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之服務提供單位。
四、申請期間
- 補貼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應於停業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且提出申請期限不得逾110年6月30日。
- 協助取得員工薪資貸款及利息補貼:自本部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必要時得展延至110年6月30日
- 協助取得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利息補貼:自本部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五、檢附資料
六、流程表
